“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焦作一男子赵某在喝醉酒之后还要驾驶摩托车上路,结果酿成交通事故,不仅车损人伤,还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9年3月27日18时30分许,赵某酒后驾驶自己拼装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时与被害人范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范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赵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范某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赵某存在酒驾嫌疑,遂由医院120在事故现场对赵某进行了抽血。经鉴定,赵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19.68mg/100ml,符合醉酒驾车标准。经鉴定,赵某驾驶的无品牌二轮车所检参数符合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的类型标准。 事故发生后,赵某与范某未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