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结一起以拼凑欠条作为主要证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官根据证据规则判决拼凑欠条有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自2005年发生买卖合同关系,2008年12月,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王某为原告黄某出具欠19000元货款的欠条一张。原告黄某曾多次到被告家中索要此款,但被告未能支付。2009年4月19日晚持此欠条到被告王某家要账时,被告王某交给黄某5000元并将欠条索去称更改欠条,但王某拿到欠条后将欠条撕成碎片而拒不再出具欠条,两人发生了争执,黄某将欠条碎片拾回粘好后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法院认为,原告曾多次要账,被告拒付。在2009年4月19日偶然到被告家中要账,被告一次性将19000元欠款全部偿还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被告有此笔款偿还原告,也不可能在家中任由原告再将所毁欠条取走而在原告起诉前这段时间内,不作任何意思表示,按照社会经验和生活逻辑来看,原告主张事实的真实程度远远高于被告主张事实的真实性,因此根据证据规则可以认定原告所持证据有效,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