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9日,马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四名被告人因诈骗罪被判刑。
2016年2月至5月,王某和薛某在经营某电子商务公司期间,招聘马某、杜某等多名业务员并指示其以女性网民的身份,通过微信、QQ等网络聊天工具向不特定人群发布信息,以协助经营淘宝网店的名义收取多名被害人的“加盟费”共计130531.99元,事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事前承诺,并采取拖延时间等方式消极应对被害人。其中,马某、杜某分别协助王某、薛某骗取被害人加盟费21500元、16620元。案发后,从王某和薛某处扣押台式电脑17台,手机14部。王某、薛某退赃70000元,马某退赃10000元,杜某退赃16620元。
马村法院认为,王某、薛某、马某、杜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薛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马某、杜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四人退赃的情节,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薛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任某立了功,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遂以诈骗罪判处王某等四人四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0至5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