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马村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动物致人损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点点”的主人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一千余元。
被告李某系某矿退休工人,晚饭后习惯带自己爱犬“点点”溜弯儿。今年8月17日晚,被告李某象往常一样带“点点”出门,当行至时代广场时,与此处做游戏玩耍的原告张某等四名小朋友相遇,由于“点点”受到惊吓,突然一口咬住原告张某的脚不放,原告张某吓得哇哇大哭,在众人的帮助下把“点点”拉开。原告张某被严重咬伤,为给原告张某治疗其父母支出了各项损失一千余元。就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但被告李某一直认为“点点”咬人是由于受到张某等人的惊吓所致,原告张某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时代广场系开放性群众娱乐场所,原告张某等小朋友在该广场的一角做游戏玩耍并无不当,更无过错可言,被告李某认为原告张某有过错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被告人李某作为“点点”的饲养人、管理人,对“点点”造成的他人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