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自自在在过日子的卢某因偶然间听到别人说自己的闲话,怒火中烧,通过暴力手段出了一时之气,却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2017年1月6日傍晚,在焦作市某饭店门口,因认为徐某说自己闲话,卢某与其发生争执并在一怒之下殴打了徐某。姬某闻声从饭店出来,怒火未消的卢某对着姬某面部打了重重一拳。经鉴定,姬某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3月9日,卢某在亲友的劝说下,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2017年6月12日,卢某家属与徐某、姬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卢某赔偿徐某、姬某26000元人民币,目前已履行完毕,徐某、姬某对卢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马村法院院认为,卢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卢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卢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遂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