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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得不义之财 法网难逃获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17-08-15 11:12:32


    2017年8月14日,马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诈骗案,四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刑。

    2016年3月3日,董某在焦作市注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后,董某招聘齐某、夏某、侯某等多人为业务员,并从网上购买较高等级的QQ号配发给他们,培训他们学习聊天用的“话术”,指示他们以女性身份用QQ、微信等聊天工具在社交平台加被害人为好友,谎称自己开网店非常挣钱并以该公司能提供货源、管代发为诱饵,以淘宝网店加盟、情侣网店链接、网店推广等名义诈骗多名被害人钱款。董某诈骗金额为72808元,齐某诈骗金额为21320元,夏某诈骗金额为14100元,侯某诈骗金额为5160元。案发后,董斌退赃50000元,齐某退赃15000元,侯某退赃9000元,夏某退赃8200元。

    马村法院认为,董某、齐某、夏某、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董某诈骗数额巨大,齐某、夏某、侯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齐某、夏某、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董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齐某、夏某、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四人有退赃的情节,本院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结合夏某、侯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适用缓刑。据此,遂以诈骗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0元;判处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吴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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