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5日,马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
2008年1月27日傍晚,周某驾驶姜某的小客车时由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行人和某、杨某撞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和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和某和杨某在事故发生时住院治疗,和某住院70天,花费7790.71元,杨某住院19天,花费2669.38元。和某住院期间,周某支付了7200元治疗费。和某和周某出院后向周某索要赔偿,周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力垫付了医疗费,不愿协商赔偿事宜。和某和杨某将周某及姜某诉至马村区法院。马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和某17634元,赔偿杨某3239元,姜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周某及姜某并未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和某和杨某向马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夏啸依法向周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到周某家中找其沟通赔偿事宜,周某以没有钱为由推脱,后又外出打工躲避执行。由于周某长期躲避在外,无法找到其下落,执行干警夏啸向马村区公安局发出了协查函,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找到了周某的行动踪迹,执行干警将周某带到法院,依法对其拘留。鉴于周某长期拖延不予履行,现在需要全额支付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款和延迟期间的滞纳金共计25000元。周某家人得知情况后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主动将钱凑齐送到了法院。至此,该起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