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措施,强力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连日来,院长陈红带头对三起“钉子案”实行“院长包案制”,亲自制定执行预案,亲自参与执行现场,以其领导效应及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有效促进该批“钉子案”得以执结。
邓某诉杨某、某村委合同纠纷案。申请人邓某是一位信访老户,被执行人是一位人大代表杨某和焦作市某村村委会,执行标的款为45万元。该村委会设立的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与某建筑队签订了1-9号楼的施工协议,该建筑队将其中的3、4、7号楼包给了杨某,杨某又将3、4、7号楼劳务工程转包给了邓某,但杨某和邓某都不具备相关资质。2009年2月10日,邓某与杨某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是清包人工,不包料。合同签订后,邓某按约履行了施工内容,杨某未以约定的付款方式依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造成停工,经邓某多次催要,杨某支付工程款90余万元,剩余的款项迟迟不肯支付,邓某遂将杨某及村委会诉至马村区法院。经马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邓某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5万元,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杨某及村委会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邓某向马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与杨某及村委会负责人联系,耐心沟通,释法析理,但双方都以没有钱推脱责任。认识到两被告都没有还款意愿,执行干警对杨某和村委会的资金状况进行了仔细查询,最终在杨某妻子的银行账户里查到了9万元,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将这笔钱强制扣划到法院的账户里。后因杨某暂无执行能力,且外出打工,未在家中,执行干警通过杨某家属通知杨某限期回家并申报现阶段财产,进而采取进一步措施推动案件执行,而村委会的三资账户虽已被冻结,但账户中并没有资金,无法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案件执行进度缓慢,见不能尽快拿到执行款,邓某长期进京赴省信访。陈院长包案后,为彻底解决该起信访案,一方面约见双方当事人,为当事人分析案件情况及执行进展,使上访人邓某知道案件执行的难度,理解法院执行工作;也使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有了正确的认识,督促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要求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全力执行,同时,上报区委政法委,区委政法委大力支持协调,最终杨某及家属凑齐16万元后送到了法院,同时,区里也提前拨付村委会20万元补齐执行款,45万元执行标的款全部执结到位。案件执行完毕后,申请人邓某对法院工作十分满意,表示一定要给法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柴某诉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8年12月,王某驾驶三轮汽车在路口处撞上骑自行车的柴某,经司法技术鉴定,柴某在这场事故中遗留三处伤残,分别为十级、十级、九级。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者王某负全责,王某肇事时驾驶的三轮汽车已缴纳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协商无果,柴某遂将王某诉至马村法院。马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王某赔偿柴某38658.79元,保险公司赔偿柴某49195.6元(后赔付)。判决生效后,王某四处躲避,拒绝履行义务,柴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前往王某家中,均未找到王某。随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执行措施亦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陈院长包案后,采取与公安机关联动的方式,向马村区公安局发出了协查函,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找到了的行动踪迹,将其拘传至法院,陈院长巧妙做其思想工作,最终执行标的款顺利执结完毕。
和某、杨某诉周某、姜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8年1月,周某驾驶姜某的小客车时由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伤行人和某、杨某,经司法鉴定和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和某和杨某在事故发生时住院治疗,和某住院70天,花费7790.71元,杨某住院19天,花费2669.38元。和某住院期间,周某支付了7200元治疗费。和某和周某出院后向周某索要赔偿,周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力垫付了医疗费,不愿协商赔偿事宜。和某和杨某将周某及姜某诉至马村区法院。马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和某17634元,赔偿杨某3239元,姜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周某及姜某并未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和某和杨某向马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夏啸依法向周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到周某家中找其沟通赔偿事宜,周某以没有钱为由推脱,后又外出打工躲避执行。由于周某长期躲避在外,无法找到其下落,陈院长包案后,采取与公安机关联动的方式,向马村区公安局发出了协查函,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找到了周某的行动踪迹,执行干警将周某带到法院,依法对其拘留。鉴于周某长期拖延不予履行,需全额支付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款和延迟期间的滞纳金共计25000元。周某家人得知情况后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主动将钱凑齐送到了法院。至此,该起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