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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一时之愤 获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17-08-25 15:50:07


    2017年8月24日,马村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6年7月29日中午,赵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厮打中李某受伤,赵某又持砖块将李某的轿车右后方车窗玻璃砸破。经鉴定,李某左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窦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随后赵某于当日到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投案。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赵某赔偿李某15000元人民币,并已履行完毕。

    马村法院认为,赵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赵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赵某表示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吴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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