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0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6月22日5时许,黄某在焦作市马村区某小区外与人发生冲突,因不满张某上前拦架,将其殴打致伤。经鉴定,张某右眼晶体下方悬韧带离断、晶状体脱位,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8月4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黄某赔偿张某55000元人民币,并于同日履行完毕。张某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马村法院认为,黄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黄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损失,取得了张某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结合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