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4日,马村区法院在执行两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时,由于被执行人冯某被判刑且个人财产被全部收缴,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通过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使得案件圆满执结。
冯某从2006年起就在焦作市某事业单位任职,2015年,冯某以可以帮助张某及牛某的儿子安排工作为由,分别向两人索要25000元、10000元。收到钱后,冯某一直没有兑现承诺,张某和牛某多次催要,冯某并未退款,张某和牛某于2017年将冯某诉至马村区法院。马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返还张某和牛某25000元及利息、10000元。冯某认为检察院已将自己的赃款追缴,自己不应该再返还这些钱。张某和牛某遂向马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马村法院调查后得知,冯某虽因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其违法所得财物合计30.6万元被予以追缴。但追缴的冯某违法所得财物没有包括牛某和冯某起诉的10000元和25000元。执行干警对冯某名下的财产查询后发现其并无无财产可供执行,考虑到冯某有固定工作,每月应缴存公积金,执行干警由此入手,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冯某的公积金收入情况。反馈信息显示,刘某公积金账户余额为38500元。执行人员随即向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协助扣划通知书,成功扣划执行标的款。至此,这两起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