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2日,马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时,严把案件证据关,识破了被告许某想要赖账的小心思,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
庞某是一名机油供应商,陆续向许某供应两笔价值分别为18200元的机油,迟迟收不到货款的庞某上门讨要,许某以自己没有能力偿还而同村村民王某尚欠自己轮胎款14300元,自己不好讨要为由,与庞某商议由王某代为偿还18200元,庞某为了尽快拿到货款就同意了,最终拿到了王某打的18200元的欠条,确认该笔欠款由王某偿还。后来庞某继续向许某追讨另一笔18200元货款时,许某于2016年4月14日写下了保证书,写明了分批还款的期限,但到了还款期限后,许某分文未还,庞某上门讨要,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许某对这笔帐矢口否认,声称庞某手上的保证书所指的欠款已由王某代为偿还,试图赖掉这笔账。双方争执不下,庞某将许某诉至马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许某立即偿还所欠的另一笔机油款18200元及逾期所产生的利息2002元,且由许某承担自己因讨账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2000元。
马村区法院胡法官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庞某坚称保证书上的钱和王某打的欠条上的钱是两笔钱,是许某混淆是非,企图赖账,而许某则言之凿凿地声称庞某所拿保证书上所写的欠款已转嫁给王某偿还,只是自己当时忘记收回保证书,现在被庞某诬陷。面对双方当事人地激烈争执,胡法官泰然处之,要求双方举证,后根据庞某所举证据2016年4月14日保证书一份及其陈述查明许某拖欠庞某另一笔18200元货款未还的事实存在,依法判决许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庞某货款18200元及利息,驳回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