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马某共同生活在一个小区内,两人相识多年关系不错,古语曰“一百万买宅,千万买邻”,可见好邻居之珍贵,谁料本应开心和睦相处的两人却因琐事发生争执,不但因一时冲动破坏了多年的邻里之情,更是因此对峙于法庭上,令人叹息。2015年9月15日,马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6年12月18日,马某在小区内打牌,韩某围观时插话引发了马某的怒火,两人争吵起来,在朋友的劝说下韩某先行离开,后马某心有不甘追至某便利店门口与韩某争执,情急之下韩某对马某面部打了一拳。经诊断证明马某伤情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失、左眼外伤。出院后马某多次找韩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合意,双发形成纠纷。马某将韩某诉至马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韩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7581.46元。
马村法院认为本案中当事双方均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最终确定韩某在此次事件中应承担85%的责任,马某应承担15%的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营养费的85%,共计6435.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