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刘志红要求被告宋健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各项诉讼请求。
原告刘志红诉称,2009年5月9时许,被告宋健与原告刘志红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宋健对原告刘志红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刘志红左眼受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刘志红住院六天,共花去医疗费900元。原告刘志红要求被告宋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1602元。被告宋健辩称,被告宋健没有殴打原告刘志红。原告刘志红庭审中所举证据有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出院证等,但未出示被告宋健殴打原告刘志红的有效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志红因未提供被告宋健殴打原告刘志红的有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宋健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故对原告刘志红要求被告宋健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的各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