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所有权遇上留置权,这场终极PK结局如何?让马村法院以本案为您解读!
2014年6月,某材料公司向刘某借现金400万元,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经协商,2014年11月份,该材料公司将存放在某电子公司的583.82吨货物用于抵偿刘某的部分借款,电子公司给材料公司出具了提货单,同时也给刘某出具了货物入库验收单。但当刘某提货时,电子公司以刘某非货物所有权人且材料公司拖欠加工费为由拒绝交付货物。刘某向电子公司催要多次都被其以种种理由拒绝,不予返还。2016年10月,刘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电子公司及材料公司起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2016年12月6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认为辉县太行公司以货物抵偿原告借款,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电子公司认为该货物是材料公司委托其加工的,在其不付清加工费时有权对该货物行使留置权,拒绝让刘某提货,刘某将其诉至马村区法院要求其返还583.82吨货物或与货物等价的货款。
马村区法院认为,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电子公司即使行使留置权也只能针对材料公司的动产,但电子公司配合材料公司和刘某办理了出库单及入库验收单,间接的证明其两者完成了货物的转移,刘某合法持有货物的所有权,因此,电子公司留置该货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现该583.82吨货物仍在电子公司存放,因此对刘某要求电子公司返还货物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马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电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某583.82吨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