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的孙某,本是传销的受害者,却因不甘被骗,拉上女婿伙同他人转身变为施暴者,近日,马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寻衅滋事案。
2017年2月份,孙某因王某拉其搞传销心怀愤懑。同年5月31日10时许,孙某在小区内见到王某,遂电话通知女婿吴某,让其帮忙一起索要赔偿。吴某又纠集海某伙同段某、詹某、王某(三人已被行政处罚)驱车来到孙某所在小区,欲吓唬吓唬王某,找其要点损失。当日12时30分许,孙某、吴某、海某等人在该小区门口外北侧找到王某,孙某、吴某遂对王某进行谩骂、殴打,海某持橡胶棍进行威胁。王某见状后逃跑,孙某、吴某、海某等人依次在后追逐,王某跑至该小区东南角小花园的路上时倒地死亡。经鉴定,王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案发后,吴某、孙某、海某、段某、王某、詹某共赔偿王某家属130000元,并取得谅解。王某家属表示不再追究吴某、孙某、海某的刑事责任,于2018年2月1日向马村法院申请撤回对吴某、孙某、海某的民事赔偿起诉。马村法院已裁定准许撤回对吴某、孙某、海某的民事赔偿起诉。
马村法院认为,吴某、孙某、海某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为共同犯罪,吴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吴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吴某、孙某、海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吴某、孙某、海某赔偿损失,取得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遂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吴某、孙某、海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