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某大张旗鼓地将别人扭送到公安局检举其敲诈勒索,谁知最终自己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什么情况?
2014年8月13日晚,靖某指使尚某、李某、李某飞(三人已判刑)等人以暴力手段将孔某、李某从焦作市某酒店带到马村区一处荒地,对两人实施恐吓、殴打,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约两个小时。后以孔某、李某实施敲诈勒索的名义,将两人送至公安局刑警队。经鉴定,孔某、李某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16年3月16日,靖某赔偿孔某、李某5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2016年4月11日,靖某到公安局投案。
马村法院认为,靖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