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假发票后,通过散发小广告的方式出售以谋取非法利益,终被抓获。2009年12月8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08年2月份到200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从王某处购得假发票后,通过散发小广告的形式,在洛阳市先后出卖给杨某洛阳市定额商业发票2本共100份、程某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2份。经焦作市地方税务局鉴定,追回的两份发票系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从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