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上午,在马村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协调下,装载着多台大型机械设备的重型卡车,缓缓驶出位于焦作市某材料公司的厂房,至此,一起难以执行的“骨头案”得以顺利执结。
据悉,任某作为某材料公司的负责人,涉及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2007年11月1日,某材料公司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制作安装承包合同》,后因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双方存在争议,材料公司欠机械公司2756095元未支付。机械公司负责人遂将材料公司诉至马村区人民法院,马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机械公司质保金2748100元、货款799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材料公司并未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机械公司遂向马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任某表示因资金链断裂,公司一直都未正式投产,实在拿不出钱。执行法官任亦飞遂依法对材料公司的设备评估并移送拍卖程序,最终依照法律规定以流拍价以物抵债给机械公司。在任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来到执行现场进行了机械设备的交付。
“以物抵债既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尽快得到实现,又可以使债务人避免因降低保留价拍卖而遭受损失,还可以减少再次拍卖而增加的费用,提高执行的效率。”该案的执行法官任亦飞说。(吕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