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申请执行濮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马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濮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梁某生活费、救援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8259.43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其法定义务,申请人梁某遂向马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负责本案的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濮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濮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该公司均以运营困难,无资金赔偿为由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书应尽义务。面对这一情况,执行法官果断启动网络查控程序,经四查,被执行人濮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房产、车辆、证券无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官了解到,申请人梁某无固定工作,家里两个孩子还在上学,母亲患有多种慢性病,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按照相关规定,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于是,梁某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马村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人梁某提交的申请后,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成功为其申请到了国家司法救助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