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陈某曾因盗窃罪两次被判入狱,如今又和村民胡某一起因为盗窃再次锒铛入狱。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陈某、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八个月,各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冬天的一个晚上,陈某和胡某相约来到同村村民贾某家喝酒。二人从贾某家出来,陈某问能不能搞点外快,胡某想起他家附近有个电机,偷走卖掉后可以换点钱。二人来到电机所在位置,见电机在搅拌机上焊着,卸不掉,只得放弃,怏怏的返回。在路过李国强家时,看见有一辆白色的电动车,陈某便一不做二不休,推起车就走。二人将车推到贾某家里,胡某将车锁撬开,后二人在将车骑往陈某家途中,被失主发现。
马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和胡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是共同犯罪又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