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相识百天闪婚 婚后不和离婚

  发布时间:2018-12-24 17:16:41


    婚姻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上,男女双方因一时激情而草率结婚,孰不知,在仓促的婚姻中却隐藏着“定时炸弹”,为婚姻埋下隐患。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离婚纠纷案。

    2012年7月,秦某(男)经人介绍认识田某(女),相识百天后,两人以闪电般的速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年,女儿秦某某出生,随后,田某被诊断为患有产后抑郁。由于相识时间不长,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等产生矛盾,在田某外出打工后双方矛盾加剧。2017年3月,田某将女儿抱到娘家居住。随后,秦某起诉至马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秦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庭审中秦某、田某均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独立抚养女儿。

    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存在为基础,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秦某与田某经人介绍相识较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太好。双方从2017年3月分居至今,且庭审中秦某、田某均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证明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秦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就女儿的抚养权问题,分居前女儿与夫妻两人共同生活,分居后田某抱走抚养至今,且田某也深爱着其女儿。结合女孩的生理身心特点,从有利于孩子今后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也考虑到田某被诊断为患有产后抑郁的因素,女儿归其母亲抚养更为合适,对秦某要求抚养婚生女王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田某应当依法保护秦某享有的探视权,但应当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据此,遂判决准予秦某与田某离婚,女儿归田某抚养。

责任编辑:陈玲玲    


关闭窗口

您是第 669749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