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银行向担保人发来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担保人以超过担保保证期限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免除担保责任。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2008年5月27日,杨某向某银行借款40万元并签订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借款期限自2008年5月27日至2009年5月27日;张某、刘某作为保证人也同时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在借款到期前,该银行与杨某就该笔借款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展期到2010年5月12日,张某、刘某在展期协议上均签字提供了担保。合同展期到2010年5月12日届满后,银行在保证期限内(2010年5月12日至2012年5月11日)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该笔借款展期期满后,杨某也未还款。张某、刘某在接到银行的不良贷款催收通知书后,将银行诉至马村区法院,要求免除自己的保证责任。
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刘某和杨某与银行之间金融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依照双方约定,本案保证期间于2012年5月11日届满。银行作为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即张某、刘某主张过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张某、刘某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张某、刘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据此,遂判决张某、刘某与该银行2008年5月27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因于2012年5月11日保证期间届满,所签订合同终止,张某、刘某的保证责任免除。
法官提醒,对于有担保人的借款,债权人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注意保留证据,否则,很有可能因超过保证期,担保人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