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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 法院判决妻子无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8-12-28 09:01:38


    在妻子王女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田某以做生意为由在外借钱,所负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王女士是否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呢?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田某偿还欠款,妻子无需担责。

    邓某与田某因饲料买卖相识,后田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邓某提出借款5万元的请求。2017年11月15日,邓某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田某,田某向邓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邓某现金50000元,落款处为田某签字,该借条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邓某多次催要,但田某均未还款,邓某遂将田某和其前妻王某诉至马村区法院。

    经查明,田某、王某于1976年4月16日在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于2017年11月23日补办结婚证,于2017年11月29日办理离婚手续。

    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与田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田某借款后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邓某可催告田某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现邓某以起诉的方式要求其归还并无不当。故对邓某要求田某归还借款5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对本案借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马村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应认定为田某的个人债务。第一,本案借条上无王某的签字,事后其亦否认借款,即王某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邓某提交的两被告离婚协议书虽显示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负有债务,但无法证明此笔5万元借款属于协议书所述的债务,同时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此次5万元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经营。马村法院认为该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存在较大盖然性,故该借款应认定为田某的个人债务。对邓某提出的王某对此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释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

责任编辑:陈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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