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商家为了增加商品的销量,会对商品进行试用推广,消费者可以通过试用商品后,决定是否购买商品,但是试用买卖也有其特殊之处,消费者一定要多加注意,不能因为是试用商品而不加注意它的试用要求,这不,焦作市的林女士就因此摊上了官司。
秦某是某保健产品的代理商,2015年,经朋友介绍向林某推销其产品。据林某所述,秦某声称该产品很有功效,可以疏通经络,抑菌,排毒净化体内环境,林某可以试用两盒。林某听闻后就拿了两盒回家,三个月后,秦某找到林某索要试用品费用,林某则表示该试用品没效果不该支付费用。索要无果后,秦某将林某诉至马村区人民法院。马村法院受理该案后,因涉案金额较小,纠纷时间较长,双方对试用商品约定没有统一的说法,本案承办法官对双方释明相关法律,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引导他们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出的第2号消费提示:保健品消费要小心,保健品不具备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任何宣称保健品治病、防病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要求的。消费者不要轻信保健品能够“治未病”“预防和治疗多种疾病”等以防治疾病为噱头的夸大、虚假宣传行为。
购买保健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应当选择正规商家,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积极通过正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在试用买卖试用期内,是否购买产品完全由试用人决定,如果拒绝购买,也无须说明理由。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