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被告人柴某某为发泄情绪,多次酒后滋事,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并辱骂接警员,累计727次,情节恶劣,严重破坏公安机关正常接处警秩序。
2、2019年12月2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柴某某酒后滋事,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民警接警后和巡防队员一起出警。在柴某某家中,柴某某无故对民警辱骂、推搡、拉扯,后对民警拳打、脚踹,并搂住民警将民警摔倒在地。
处理结果
被告人柴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柴某某为发泄情绪,多次无故拨打“110”接警电话,辱骂接警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马村区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判决被告人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酒后暴力袭警行为,已成为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首害”。有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常常把司法干警依法履行职责看成是对自己权益的侵害,以暴力手段去“维护”自身诉求,这一不法行为既损害自身利益又影响社会稳定。本案告诫人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才能依法高效地执行公务,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每个人都要自觉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不任性、不冲动、不蛮横,更不能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