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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一起绑架未成年人的案件

发布时间:2020-07-31 09:01:26


    案情回放

    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崔某某(已判刑)、庞某某(已判刑)密谋策划,决定绑架时任某法院执行庭庭长柴某某之子柴小某(8岁)。1999年11月25日12时许,在河南省某小学附近,由庞某某负责跟踪,崔某某骑摩托车带郭某某将柴小某撞倒后带到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一个山坡上的矿石井内藏匿,后将柴小某转移到焦作市光亚新村庞某某的租房处,郭某某负责看管,崔某某、庞某某制作书信并制定赎金交付地点,要挟柴某某交付赎金人民币50万元。同年11月29日,柴某某将赎金50万元送到指定地点,崔某某将赎金取走,晚8时许,柴小某被释放。事后郭某某分得现金16.6万元,赃款已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逃逸,于2019年9月23日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商贸南门附近被抓获。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做人质,索取现金5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郭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以案普法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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