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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被冻结 “老赖”主动上门还钱

发布时间:2020-07-31 09:09:45


    近日,马村法院执结一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8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签订《预拌砂浆销售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向某建设公司供应预拌砌筑砂浆,按实际用量进行估算,付款方式为预付款。送货地点为焦作市某小区的16、17、18号楼及地下车库项目。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继续按照约定不断将货物送至某建设公司工地,供货起止时间为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6月17日,但供货过程中某建设公司却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2019年7月31日,某建设公司共欠某科技公司货款102784.25元。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诉至马村区法院,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前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02784.25元及可得利益损失。

    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马村区人民法院马上进入查控阶段,查询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查控过程中,发现某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财产,迅速冻结其账户,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无形中狠狠刺痛了某建设公司,使其真正意识到不履行法律义务是绝对不可能的。于是便主动来到法院找到承办法官,并表示给他几天的时间来处理这个事情,承办法官同意了,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某建设公司四处凑集资金,且主动找到某科技公司,在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坐下来达成了和解,并且全额履行完毕。至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的货款是其主要经营来源,直接关系到民营企业在市场上的生存与发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建设公司几次失约,不仅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合同,更有违反职业道德。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执行程序、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以及人性化文明执行的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努力让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消化矛盾,定纷止争,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落到实处,顺利执结案件,既彰显了法律的权威,也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刘芳、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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