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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 我为群众办实事】以民为本促调解,为民解忧化纷争

发布时间:2021-04-12 15:24:22


    马村区法院扎实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以切实解决群众之所急为出发点,深入推进诉源治理,马村区法院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让更多矛盾纠纷在诉前化解,让更少纠纷进入诉讼程序。近日,马村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此案中,原告江某与被告贾某于2019年5月份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江小花(化名)由女方贾某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江某承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以每周至少一天看望孩子。到2019年9月份,女方贾某以各种理由,阻挠男方江某探望其女江小花,女方贾某不让男方探望的原因是原告江某未按照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所以双方就子女的抚养费、探望时间、探望方式等问题频繁发生争执,故原告江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马村区法院在经女方贾某同意调解后,将该案委托给调解员毋福花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毋福花充分利用自身调解工作经验的优势,很快联系到双方当事人,首先将贾某传到法院给其讲法律、讲道理,耐心做工作,使其认识到夫妻虽然离异,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及由此而带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男方尽管不直接抚养孩子,但仍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不让男方探望孩子属于违法行为,也会承担法律责任。接着,又给江某做工作,要求其必须全部给付所欠的孩子抚养费。让双方互谅互让,一切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目的,最终促成和解。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责任编辑: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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