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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酒驾不认罪 从重处罚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3-03-24 18:27:51


邓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置纠纷,未等民警离开,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小客车行驶至处警民警驾驶的警车附近,民警发现邓某某酒驾,当场将其扣留并移交交警大队。随后,在对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时,乙醇含量检验值结果为197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鉴定,确认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值为177.23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之后被告人邓某某在公诉阶段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法院庭审时,被告人邓某某却突然翻供,辩称自己没有酒后开车,拒不认罪。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依法可以从重处罚。邓某某称自己没有酒后开车的辩解,并无证据可依。但却有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可以证实所述不实,结合被告人邓某某之前已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邓某某在提起公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理阶段反悔,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法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法院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即使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即便当事人实施了醉酒驾车的行为后却予以否认开车,但有在案的其他证据,如道路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确实存在违法犯罪的,也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换取量刑从宽优惠后拒不认罪,不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在全面审理的基础上,支持了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裁判。 在此告诫酒后开车的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反抗抵赖,主动交代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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