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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装完不付款,开发商称无人配合不结算

发布时间:2023-05-23 15:22:43


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2019年1月10日,天津某电梯公司与焦作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服务合同,约定由其郑州分公司向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项目提供47台电梯的安装、调试服务。双方约定在双方确认安装队伍进场后30日内甲方支付安装进场款,付款额为该批次安装合同价款的50%,电梯通过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取得《安全检验合同》等证书资料后30日内,付至安装合同总价款的100%,同时合同约定违约责任。2021年12月27日,第三人郑州分公司与房产开发公司就原合同中结算款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签订后,电梯公司郑州分公司依约履行了电梯设备安装、调试等合同义务,涉案电梯设备经验收,并取得相应证书资料,房产开发公司的付款条件已全部满足,自2022年10月10日,电梯公司及其分公司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房产开发公司根据《补充协议》,以第三人电梯公司郑州分公司未有相关人员对接办理结算资料及存在其他违约情况为由拒不支付剩余合同款项,但电梯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达到付款条件,双方纠纷成诉。

马村区法院审理认为,电梯公司与房产开发公司之间签订的《焦作某小区项目电梯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第三人郑州分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装、调试的义务,并分批次交付给房产开发公司,房产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对房产开发公司辩称因第三人未配合办理最终结算无法支付尾款的意见,庭审中电梯公司、第三人郑州分公司、房产开发公司均认可前六批次付款未经结算,也认可最后一批次统一结算。房产开发公司已经于2022年9月16日接收最后一批次电梯,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第三人邮寄的结算资料,并在回复工作联系单中对结算数额未提出异议,仅认为第三人没有相关人员对接办理结算资料及其他违约情况为由未付款。但《补充协议》中对“最后一批次最后一笔付款前必须配合甲方办理完结算手续方能至已完工电梯合同价款的100%”中如何办理结算、与谁办理结算以及结算资料有哪些等在《电梯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未进一步明确说明,属于对履行期限、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在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对电梯公司要求房产开发公司履行支付尾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等规定,判处房产开发公司支付电梯公司安装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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