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3 08:29:53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焦马法〔2022〕3号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规定》印发各部门,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3日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河南省高院《关于正确适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工作指引》,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承担行为给付义务时有可实际履行的能力,但具有故意逃避履行或消极懈怠不履行的情形均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既包括具备全部履行能力,也包括具备部分履行能力。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拒不履行行为义务;(2)拒不交付执行法院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船舶等动产;(3)执行法院就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发布搬迁、腾退公告后,拒不搬迁或腾退的;(4)被执行人的工资等收入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费用,仍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5)被执行人放弃或怠于主张债权。

2、妨碍抗拒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规避执行。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规避执行”:(1)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妨碍执行的行为;(2)转移、毀损、隐匿、低价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以及其他导致财产不能处置、迟延处置、价值贬损的行为;(3)通过恶意异议、诉讼,或恶意设置租赁、抵押、质押、债务等方式妨碍执行的行为;(4)通过住所搬迁、场地转移、主要人员变更、注销电话号码、变更登记地址等方式逃避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和经营场所查找的行为。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以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1.报告财产令是否发出,发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2)按照被执行人在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3)被执行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执行法院将上述文书留置在被执行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4)按照被执行人在实名认证的社交、购物、投资等网络平台所绑定的电话号码、收货地址、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2.被执行人是否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的情形。

5、违反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第二条  执行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信用惩戒的风险提示内容。

第三条 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认真阅卷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由局长审核后发布。

第五条  执行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定期汇总一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法院官网、法院公告栏、法院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执行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将其失信情况以公函形式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的,执行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将其失信情形以公函形式通报其所属的人大常委会。 失信被执行人是政协委员的,执行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将其失信情形以公函形式通报其所属的政协委员会。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执行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将其失信情形以公函形式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并定期向党委政法委报告。

第七条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需要屏蔽失信信息的,正在办理案件的承办人应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并由局长审核后屏蔽。

第八条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屏蔽工作由案件承办人负责。

第九条  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3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668806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