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焦马法〔2022〕15号
本院各部门:
现将《特邀调解员管理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5日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特邀调解员管理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调解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明确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和履职要求,发挥其在诉调对接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调解员,是指人民法院入册的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内的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并在诉调对接工作中主持或参与案件调解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根据诉调对接工作的实际需要,选聘若干名调解员,作为诉调对接中心诉前调解组成人员。
调解员的名额由法院根据诉调对接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调解员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
第四条 特邀调解员原则上应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人员中选任,也可以在具有一定调解工作经验的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合适人员中选任。
特邀调解组织内的调解员由特邀调解组织在本单位内推荐。
法院的专职调解员一般由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退居二线的法官、法院辅助人员担任。
第五条 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具备为人公正的品德,具有较高的威信和社会公信力;(二)能够联系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三)热爱调解工作,对调解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四)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能够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前提下,遵循“法、理、情”有机统一的原则,独立履行调解职责;(五)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六)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调解员工作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其他不适合担任调解工作情形的。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多类型的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信息库,载明各调解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职称、专长以及所在单位等内容,以便当事人选择和法院推荐。
第七条 法院对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调解员实行不定期任期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调对接工作的实际需要予以适当增减,不能正确履职或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的法院可随时更换。
第八条 调解员因故不能担任的,本人可以提出终止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取消其调解员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调对接中心安排的工作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的;
(四)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九条 调解员的主要职责为:
1、立案前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派主持诉前调解;
2、立案后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案件;
3、协助民事庭审理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
4、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
5、参与民事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
6、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专业咨询和其他法律服务。
7、定期到法院值班,参与办理诉调对接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调解员的权利为:
1、对有关专业问题提出独立的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2、有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有享受法院为其提供工作便利的权利。
第十一条 调解员的履职要求为:
1、遵守审判纪律和法院的其他规章制度,不泄露当事人隐私和秘密;
2、服从工作安排,接受业务指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3、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
4、不得利用法院名义做与工作无关的、特别是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利用在诉调对接中心的工作便利为当事人介绍有偿律师;
5、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当事人服务,做好工作上的沟通协作。
第十二条 根据调解员的工作业绩予以补偿,年底考核根据不同等次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三条 对调解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调解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等方面。诉调对接中心具体负责该工作,每年年底将考核结果上报焦作市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