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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剑执行|第三方债权也能执行?

发布时间:2023-06-12 16:33:50


“张局长、王法官,衷心地感谢你们,感谢你们的付出,帮我要回了钱,解决了我这么久的烦心事。”6月12日,马村区人民法院负责人张波和承办法官王光明收到了来自申请执行人赵某某送来的一面锦旗。

案情简介

焦作某材料公司因与赵某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焦作某材料公司给付赵某某货款、利息等合计33万余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焦作某材料公司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赵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马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焦作某材料公司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同时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焦作某材料公司在内蒙某公司拥有第三方到期债权。经马村区人民法院核实发现,内蒙某公司尚拖欠焦作某材料公司50万余元货款逾期未支付,且该公司账户中有足额的资金用来支付这笔货款。执行干警远赴内蒙古,向该公司下达冻结、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该公司拒不履行,并分别向马村区人民法院、焦作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均被驳回后,马村区人民法院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沟通,内蒙某公司无异议后,马村区人民法院将其账户内33万余元扣划至法院账户内,并第一时间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焦作某材料公司无履行能力,不能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的债务,但其对第三人内蒙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提供的财产线索,对内蒙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法官在此提醒,到期债权并非被执行人所实际管领的财产,由于缺乏对该部分财产的实际管领,只有在第三人实际履行或无异议后,到期债权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对于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未提出异议的,又不履行的,执行法官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如其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如果申请执行人掌握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线索,可积极与执行法官联系,促进案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大大拓展了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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