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关于电子送达的暂行规定
为大力加强网上法院建设,积极推进网上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提升法院执法办案的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之规定,结合本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诉讼文书电子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便民、利民及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依托邮政集中送达平台,通过电子送达系统在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过程。
第二条 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民事、行政及其代理人等(以下简称“受送达人”)。
第三条 电子送达实行自愿原则。1、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系统默认勾选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短信送达、电子邮箱送达等)。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直接选择需要送达的文书,点击发送即可。
2、受送达人未同意电子送达,系统默认勾选电话送达方式。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先征询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后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文书。电话沟通全程录音。
3、受送达人联系电话为空或有误的,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应先通过三网协查系统或“法鹰”系统查询受送达人联系方式或地址,然后进行电话沟通。
4、受送达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立案法官或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当引导其签订《电子送达确认书》(样式附后),并填写《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样式附后)。受送达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直接送达或通过法院专递等其他方式送达文书。
第四条 下列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
(一)起诉状副本、答辩状;
(二)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
(四)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
(五)开庭传票;
(六)听证通知书;
(七)举证通知书;
(八)限期履行通知书;
(九)缴费、缴款通知书;
(十)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
(十一)其他诉讼文书。
第五条 对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案件,送达法官、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当登陆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进入相应案件,选择送达文书方式为电子送达,并按照系统提示步骤进行操作。
第六条 送达法官、案件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按照受送达人填写的《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地址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诉讼文书应加盖电子送达专用章。系统会将送达的进展情况通过短信方式向当事人及受送达人进行提示。
第七条 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应当及时点击链接下载查阅电子版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签收、查阅诉讼文书的不利后果,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电子送达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即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 受送达人点击查阅电子版诉讼文书后,外网送达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送达回证自动生成并反馈至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具体案件名下,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打印送达回证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条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无法获取受送达人电子送达方式、受送达人拒绝电子送达或电子送达失败,可采取以下其他送达方式。
1、无法获取受送达人电子送达方式的,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可使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文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尽量获取受送达人联系方式,引导受送达人使用电子送达。
2、受送达人自始拒绝电子送达或案件办理过程中拒绝电子送达的,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在审判流程系统中,将“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修改为“否”,然后选择其他送达方式。
3、受送达人在3日内未读取电子送达信息,视为电子送达失败。系统会自动提醒送达操作人选择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二条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通过电子方式成功接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自行打印。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引导其就近选择省内任意一家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进行打印。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免费打印司法文书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