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停车费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件,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满腹委屈,只喊冤枉,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600元。
【案件事实】
被告刘某系某物业公司的员工,任焦作市山阳区太行路某小区保安。2022年10月26日早上6时,在小区门岗门口,业主张某因应按月缴纳的停车费用到期未及时缴纳而不能出小区,刘某作为小区保安在工作期间按规定对未缴费车辆不予放行,双方因车辆停车费问题发生争吵,双方争吵过程中,刘某先动手殴打张某,后双方扭打在一起,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因此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处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张某入住焦作市人民医院,经诊断治疗,共花费近6000元。张某与刘某、物业公司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不成,无奈诉至法院维权。
【审理经过】
马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无故侵犯,如果由于侵权行为致使他人身体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刘某与张某因车辆停车费问题发生争吵,刘某动手殴打张某,造成张某受伤住院。刘某作为小区保安,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对张某实施殴打的行为,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但因刘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实施的侵权行为,因此对刘某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而张某亦应尊重小区的管理秩序及保安等工作人员的正常履职行为。因张某未能理性对待矛盾,参与纠纷,对冲突乃至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相应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综合考量,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法院酌情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系物业公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原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有一定的过错。物业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合规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业务、礼仪等方面的管理培训。业主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管理好小区秩序,尊重保安等工作人员的正常履职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对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其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