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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吻的“痛”,谁埋单

发布时间:2023-09-07 15:26:57


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均来自同一所幼儿园,各方因“吻”起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幼儿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小宇小花同在马村区幼儿园处学。2023年3月3日午休时,小花将正在午睡的小宇脸部咬伤,当时未有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场,小宇被咬哭,幼儿园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经调解协商未果。2023年3月7日,小宇被送至焦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眼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玻璃体混浊,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纠纷成诉。

【法院审理】

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小宇小花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在幼儿园处学,幼儿园应在学生在校期间对学生尽到监护管理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午休期间,事故发生时,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均不在场,直至小宇被咬伤哭出声,幼儿园工作人员才赶到现场,幼儿园明显未尽到对幼儿园学生的管理职责,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小宇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小花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对小宇要求幼儿园承担80%的赔偿责任的诉请依法支持,对小宇要求小花承担20%赔偿责任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每个孩子都是降落人间的天使,是家庭幸福快乐的源泉,是国家社会未来的希望,每个人都有义务将宝贝天使呵护成长。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法定当然的监护人,负有保护、抚养、监督、教育等法律监护义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义务时,如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此时由教育机构暂时履行监护义务。本案中,幼儿园疏于管理,未及时阻止小花侵权,也未保护好小宇合法权利,导致侵权事实发生,未履行监护义务,故应由幼儿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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