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挪车案”引发热议。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车主赵某1000元。
【基本案情】2023年5月7日,刘某亲戚家正在办理婚礼,赵某系被告刘某亲戚家聘用的婚礼化妆师。因赵某停放的小客车影响了婚礼的进程,刘某的亲戚便与赵某商量挪车,而赵某因手头工作不便离开,便同意刘某的亲戚帮忙挪车,并将车锁打开。后刘某的亲戚让刘某挪车。在挪车过程中,刘某驾驶赵某的车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案外人李某受伤,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后赵某将受损车辆送至销售公司进行维修,共花费6899.75元。赵某请求刘某赔偿车辆维修、价值贬损、维修期间的交通支出等各项费用,刘某认为自己是义务帮忙,不应承担车辆损失,二人协商不成,赵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马村法院审理认为,义务帮工是对善良风俗的继承和弘扬,应予以倡导。但并不是说无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就可以任意妄为,无视被帮工人的利益,而仍应非常谨慎地从事帮工活动,本案中,刘某在帮工过程中驾驶赵某的车辆,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致车辆受损,权益受到侵害,已构成了侵权,其损失已超出善举的限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本案赵某车辆的维修费已由保险公司赔付,赵某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案涉事故受有其他损失,但考虑到事故的发生会造成车辆贬值并影响下一年保险费用缴纳的数额,以及赵某因处理涉案事故相关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酌情认定刘某赔偿赵某1000元。
【法官说法】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互助自古就是中华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是我国《民法典》渊源之一,其中“友善”就是提倡公民间相互帮助。但凡事均有“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刘某帮忙挪车,存在重大过失,对事故的发生负全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