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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醉驾 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4-05-15 11:37:44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韩某同朋友张某、李某吃饭喝酒。饭后,杨某某向韩某要车钥匙,车辆所有人韩某明知杨某某饮酒仍将车钥匙交予杨某某。杨某某酒后驾驶汽车(附载韩某)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16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告人韩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杨某某饮酒,仍将车辆交付给杨某某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韩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判决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韩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他对机动车负有安全管理和安全驾驶义务的人员,明知他人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本案中,被告人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实际控制人,在明知某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车辆交由在道路上驾驶,放任了危险行为的发生,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官提醒,以下几种情况都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一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出借给他人驾驶;二是明知他人处于醉酒状态,仍教唆他人驾驶机动车;三是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他人醉酒后,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的。作为饮酒者不仅要对自己生命安全负高度的注意义务,更应及时提醒同饮者并有效劝阻其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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