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中华民族最朴素的传统美德,但并非所有的“受人之托”都是合理合法的。
2024年3月份,马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黄某受原告闫某之托,帮助闫某办理入党事宜,双方约定“服务费”为一万元,黄某承诺一定可以办成此事,如果办不成就将“服务费”如数退还给闫某,但该入党事宜最终未能办成,黄某也未退还“服务费”,直至后来联系不上黄某,闫某无奈,遂将黄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黄某未能办成闫某所托之事,也未退钱,违背诚信原则,但《民法典》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诉称向被告转款办理入党事宜,该笔费用是找关系,找门路所用,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扰乱了社会秩序,该民事行为不合法,不应受到我国民事法律的保护,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闫某的起诉。
想要入党本应是件积极向上的事,但一定要用正确的方式,才能经得起党组织的考验。因此,我们不仅要讲诚信,更要做一个懂法、守法的良好公民,还社会以风清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