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公益诉讼,法院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4-05-20 15:47:33


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现已生效。

2023年2月,被告人卫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邹某,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黄金玛卡”10条(一条10盒,一盒12粒)、“极品伟哥”10条(一条30盒,一盒1粒)。随即,邹某又联系上一个微信联系昵称为“老李”的人,并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壮阳食品,并指示安排“老李”直接发货给卫某某。卫某某收到货后以零售方式进行售卖。经检验,该“黄金玛卡”中西地那非含量为4.80×10⁴mg/kg;该“极品伟哥”中西地那非含量为3.37×10⁴mg/kg。被告人邹某销售“黄金玛卡”100盒、“极品伟哥”300盒,销售金额3000元,获利1100元;被告人卫某某销售“黄金玛卡”52盒、“极品伟哥”104盒,销售金额6000余元,获利3880元。

经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被告人邹某、卫某某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违禁品西地那非成分,危害身体健康,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威胁。综合本案相关证据材料,认定消费者支付的食品价款即为损失,遂提起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要求被告人邹某、卫某某承担消费者损失三倍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卫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邹某、卫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邹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100元,主动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9000元,被告人卫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880元,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卫某某销售含有违禁品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极大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对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各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禁止被告人邹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邹某赔偿公益损害九千元,被告人卫某某赔偿公益损害一万八千元;被告人邹某、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惩罚力度,依法维护了社会公益。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谨慎选择购买“保健品”,正确判断食品、药物、器械等产品生产渠道,是否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查认证等等,以防上当受骗。


关闭窗口

您是第 669514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