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虚拟USDT币“跑分”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发布时间:2024-06-12 11:05:27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冯某风、冯某恩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不起诉)、王某(不起诉),将赵某某的两张银行卡和王某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用于转移诈骗的赃款。之后,冯某恩等人采取ATM机取现、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银行卡内赃款取现并交予冯某风,冯某风又将赃款购买成Usdt币后转给上家“A”。经查,被告人冯某风、冯某恩共计取现237880元,其中涉电信诈骗案资金5人次共计76000元,冯某恩获利1000元,冯某风未获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风、冯某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处被告人冯某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冯梦恩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案释法】
买卖虚拟货币、“跑分”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新兴网络犯罪形式。USDT币价值比较稳定,因此成为一些嫌疑人转移赃款的选择,犯罪团伙会先使用上游犯罪分子转移到其提供的银行卡账户里的赃款购买虚拟货币USDT,再将这些虚拟的USDT币转移到上游犯罪分子指定的地址账户上,从而达到为上游犯罪分子洗钱目的。利用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pos机、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以及虚拟货币账号等账户为别人代收款的行为,再通过购买指定数额的USDT币转移给上家,实质上是协助转移赃款。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切勿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否则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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