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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的“电动车”怎么就刑事犯罪了?

发布时间:2024-06-15 17:53:50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立马电动二轮车,撞到前方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爱玛电动自行车的尾部,造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于2022 年6月22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后经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爱玛牌二轮车转向装置、后制动装置完整有效:前制动装置未能有效制动:属于非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范畴);3、立马牌二轮车转向装置、制动装置完整有效;相关参数符合机动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标准。经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杜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20000元,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最终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770641.8元。

法官提醒

    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骑电动车的杜某某多少有些亏呢?明明两个电动车相撞,怎么就升级成刑事犯罪了。原因就在于杜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符合国家标准对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而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一人”的情形,案件性质就由此升级了。
    电动车不必然属于非机动车,再次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从中汲取教训,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违法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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