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托”之事未遂愿,“好处费”能否退回? 发布时间:2024-06-24 17:16:01
请客送礼,托人办事,在我们的生活中时有发生。如果“所托”之事未能遂人愿,那么为此支付的“好处费”还能否要求退回呢?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诉称,被告王某可以为其办理职工退休手续,于是自己将8万元支付给了王某。因退休事宜迟迟未办妥,经过张某多次催要,王某向张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并约定了偿还期限。到期后王某未偿还款项,张某以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8万元及利息。庭审中王某辩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张某所支付的8万元涉及养老诈骗案,其所出具的欠条也是在张某胁迫下出具的,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张某在明知自身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王某钱款,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目的和手段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遂作出了驳回张某起诉的结果。 张某对裁判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判结果。 (法官说法)民事主体从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张某支付给王某的款项具有非法性,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因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不法请托行为法律不予以保护,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但这样的裁判结果并不意味着支持受托人的不法行为,请托人可以通过向纪检部门举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等形式,查实其中是否存在受贿行为或构成诈骗。 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价值观,不要妄图通过所谓的“关系网”去寻求相关不法权利,遇事通过正当渠道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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