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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和赔偿金都想要?法院判决:不行!

发布时间:2024-07-03 17:29:43


    20211191035分许,卢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上载着李某的妻子,该事故造成李某妻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妻子被送到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抢救结束后,第二人民医院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提出垫付抢救费的申请,经审核后,道路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向第二人民医院垫付了李某妻子的抢救费29690.9元。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偿还垫付费用通知书注明的期限、金额、方式向救助基金偿还垫付款,到期仍不还的,救助基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其相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然而,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在向第二人民医院垫付款项后,多次向事故责任人催促偿还垫付款,事故责任人均拒绝偿还垫付款项,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办人将卢某、李某以及李某妻子告上法庭。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卢某辩称,被告李某妻子已经将交通事故赔偿款领取过了,在卢某提交的证据中也可以证明,很明显,李某及其妻子在被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过之后,仍将交通事故案件得到的赔偿款据为己有,拒不偿还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款。同时,还在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为被告李某妻子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因被告卢某已将赔偿款支付给李某及其妻子,因此李某及其妻子应该将原告垫付的救助款返还给原告,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及其妻子共同返还原告垫付的抢救费共29510.9元。
    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且作为弱势群体,社会和法律已经给予了惠利的政策,我们在享受的同时应该学会感恩。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款项是为了抢救伤员,不拖延救治而垫付的款项,并非无偿支付。每一位被救助的人都应该以诚信为本,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今后及时救助更多的人,我们的社会才会更有爱、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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