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堂只为多看孩子一眼 发布时间:2024-07-18 15:27:54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作为母亲的心头肉,孩子原本可以每天陪伴在妈妈身边快乐的生活,孩子也本该有一个温馨美好的童年。如今,妈妈却要为多看孩子一眼和孩子父亲对簿公堂。 2024年6月,马村法院受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的案件,王某与郭某于2019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11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且母亲可以随时探望孩子。然而在离婚后,每当女方王某要求探望孩子时,男方郭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故意阻碍女方看孩子,严重影响了王某与孩子母子亲情的培养,双方因此纠纷成诉。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郭某辩称,原告王某可以探望孩子,也可以接走孩子,但不可以接走孩子过夜,更不同意寒暑假让孩子在原告处居住。在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本案原告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且在原告提交的原告与被告“聊天记录”证据中显示,离婚后被告阻止原告探望孩子,也没有谈到关于拒绝原告探望孩子的合理理由,因此,被告郭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王某的探视权。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民法典》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婚生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在探望孩子时,要综合考虑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安定,方便其生活学习,保障其安全的原则。 本院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孩子年龄尚小,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学习及生活,便于被告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最终判决:一、原告王某每月探望婚生子两次,每次探望均应于当日送孩子回到被告郭某住处,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根据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实际情况,由原告王某和被告郭某协商确定,被告郭某应在原告行使探视权时予以配合和协助;二、原告王某可在孩子寒暑假期间逗留式探望孩子,探望时间为寒假三天,暑假五天,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具体探视时间由双方协商。 虽然父母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但作为孩子有权享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在探望权问题上,只有双方自觉履行,才能让孩子充分得到父母双方的爱,感受到完整的爱的温馨,享受快乐的童年生活,这样才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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