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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楼影响庄稼“采光权”起纠纷,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9-13 17:51:30


    古时能有“六尺巷”,今日应有邻里亲。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他人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呢?近年来,因毗邻通风、采光、修建房屋等问题引发矛盾纷争日益增多。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建房影响采光导致农作物减产的相邻权纠纷。判决被告某能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损失6600元,对原告2024年以后的损失,按每年6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承包案涉土地期间)。
案情回顾
    1990年,某村委会给原告王某分配了1亩承包地,该地块位于被告某能源集团矿区围墙东北角外。2013年被告在其矿区内建设一栋四层宿舍楼,位于案涉土地的南面,经现场查看,该宿舍楼确实严重影响了案涉承包地的采光。王某认为被告所盖宿舍楼影响其案涉承包地的采光,导致所种植的农作物减产,该能源集团认为其所建宿舍楼在其厂区内,系合法建筑,王某要求的减产损失没有依据,双方纠纷成诉至马村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同时,也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被告在其厂区内建造宿舍楼虽不具有违法性,但该宿舍楼确实严重影响了王某案涉承包地的采光和日照,造成王某所承包地种植的农作物减产是客观的事实。结合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每年每亩1000元左右的行情,原告的损失本院酌定为每年600元。因此,自2013年起至2023年原告的损失应为6600元;对原告2024年以后的损失,按每年6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承包案涉土地期间)。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庄稼也有“采光权”,充足的阳光是植物生长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建造房屋在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标准的同时,也要考虑对周围人和农作物的影响,营造良好的邻里关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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