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模仿“我不是药神”?未经批准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神秘小药丸”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9-05 16:38:58
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被告人邹某承担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卫某承担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并要求被告人邹某、卫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本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禁止邹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23年2月,被告人卫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邹某,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黄金玛卡”10条、“极品伟哥”10条。随即,邹某以1900元的价格从微信联系昵称为“老李”的人,真名朱某处购买了上述壮阳食品,并安排“老李”直接发货给卫某,卫某收到后以零售方式售卖。经查,被告人邹某销售“黄金玛卡”100盒、“极品伟哥”300盒,销售金额3000元,获利1100元;被告人卫某销售“黄金玛卡”52盒、“极品伟哥”104盒,销售金额6000余元,获利3880元。
经检验,卫某销售的“黄金玛卡”“极品伟哥”中含有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地那非”。
法院审理
被告人邹某、卫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邹某、卫某销售含有违禁品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极大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邹某、卫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脉扩张剂,不当服用可能引发心血管方面的严重食源性疾患,也可能会对神经系统造成伤害,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成分。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刑事审判职能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保持警醒,通过正规购买渠道购买产品,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仔细鉴别,认真查验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等,若发现假冒、伪劣等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时拨打相关电话进行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者也一定要遵守法规、合法经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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