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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起纷争 法官耐心释法妥化解

发布时间:2024-09-14 16:52:39


    近日,马村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以法律教育和真情感化并用的方式,成功调处,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终双方就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及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回顾
    原告田某与被告申某经人介绍认识、相恋,开始同居生活,其间育有一子小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男方常年在外打工,工作不稳定,孩子一直跟随其母亲田某生活,没办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感情不睦,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因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田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孩子归田某抚养,并要求被告申某支付抚养费。
调解过程
    因本案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承办法官高度重视,通过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法,分别对双方进行普法与心理疏导,为双方积攒已久的负面情绪寻找合适的宣泄口,并本着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着重从亲情角度对其进行真情感化,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全力化解双方矛盾。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申由田某自行抚养,申某配合田某将非婚生女小申的户口迁至田某的户口本上;申某于2024年6月份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田某支付非婚生女小申抚养费500元,支付至小申年满十八周岁止;申某享有对小申的探视权,每月探视四次,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同居关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子女抚养问题,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当婚姻出现问题势必会影响子女的成长,一个和谐、和睦的家庭所能带给孩子的并不仅仅是物质上的给予,更重要的是能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在此,提醒每位初为人父母的年轻人务必理智、冷静对待家庭矛盾,客观、妥善处置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共同维系美好幸福的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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