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睦的邻里关系
是幸福生活的重要因素之一。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
友好协商、互谅互让才是不二之法,
千万不能意气用事。
近日,马村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一案,最终被告愿意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赔偿原告2300元精神损失费,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基本案情
张老师与张某、潘某系邻居,其村邻里之间均在自家房屋后留排水口,流入房屋前的排水道。张某、潘某家的房屋后因未留排水口,而强行要求从张老师家的房屋后排水,张某及家人予以严正拒绝。于是,张某、潘某持续在其村以及张老师工作单位某中学等公开场合,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张老师的名誉权。特别是连续三天早上上学高峰期时段,在张老师工作单位某中学的门口,当众拦截过往路人对张老师进行侮辱、诽谤,言语极其恶劣,以此威胁想要达到可以从张老师家排水的目的,张老师后进行报警处理。张某、潘某公开损害原告名誉的行为,直接导致张老师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扰乱了张老师的正常生活和教学工作,现张老师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已达到就医的严重程度。后张老师将张某、潘某诉至马村区法院。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争进一步则“狭路相逢”,退一步则“海阔天空”。邻里遇到一些矛盾纠纷时,要通过采取友好协商加以解决,抛弃“小气”,力求“大气”,多一分宽容,少一分计较,实在无法解决时,可请求基层组织和司法机关的帮助,辱骂的做法切不可取。日常生活中,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轻则会造成名誉权纠纷,重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很多时候当事人往往是因为一时之气造成双方不愉快,进而引发纠纷。法官在此温馨提示:大事小事勿冲突,好好沟通万事顺。知法懂法促和谐,邻里和睦一家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经济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进行酌定。